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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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能否获得补偿?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法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复议或诉讼、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依法拆除。
넶183 2021-08-17
违法建筑之责令限期拆除
违法建筑之责令限期拆除
【案情简介】
古先生是四川省A市B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上附着物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全部用来经营加工企业,其中一部分建筑物是2003年从村村委会手中购买所得,其余部分是随后经过申请自建的。2014年当地政府以国际商贸城建设项目为名,预对当事人合法房产进行征收,但征收方不仅无法出示证明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批准文件,给出的补偿方案更是低的让人无法接受,于是双方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就在古先生还在思考着该如何与征收方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的时候,2014年3月A市规划管理局竟向古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古先生感觉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开始四处寻找律师维权,经过一番比较最终选择了口碑最好又是专业做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新翰征地拆迁律师团,经过律师的讲解,古先生得知这个文件很危险,如果古先生不提出异议,在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自行拆除的话,A市规划管理局便可作出强拆的决定并催告、执行。古先生听了律师的分析,非常认可,当即便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办案掠影】
A市规划管理局为了达到他们拆除违建的目的,可谓是做足了功课,为了这一纸《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出炉,A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分别向市规划局B分局、市国土局B分局、B区建设与交通局等单位发送了公函,询问调查涉案房屋是否办理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有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各个部门也相继回复,确认未查到涉案建筑物的规划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不仅如此,A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还发函询问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及占地通知书与涉案房屋不是同一位置。读到这里您是否有一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感觉,是的,本案当事人拥有与村村委会签订的《村办公室及场地转让合同》及购房款收据、B区国土局《准予占地通知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A市B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执照,这就说明当事人的房屋当时是合法取得合法建设的,虽说当事人因历史遗留原因确实未办理相关的产权证明,但是不代表这些房屋就是违建,因此,又怎能任这《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肆意妄为,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一纸诉状将A市规划管理局告上法庭。
庭审中,办案律师直指被告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房屋是2004年之前建设的,被告却依据2008年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出该《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等专业角度一一进行了质证,针对其违法点予以反驳。办案拆迁律师还指出,原告的房屋本来就不是违法建设,相关部门费尽心力要将其认定为违法建设,实质是为了达到低成本拆迁之目的,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目的本身就是违法的。在办案律师义正辞严的雄辩之下,被告方也只得节节败退。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判决撤销。至此,在律师的帮助下征收方借违建之名行拆迁之实的阴谋彻底彻底被打破。
【律师说法】
在拆迁案件中,由于拆迁难度大,有关部门往往另辟蹊径,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方面以此降低被拆迁人的期望值,从而以较低的价位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拆除违法建筑来实现其拆迁的真正目的。被拆迁人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往往会乱了手脚,不知所措。实际上,限期拆除通知书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被拆迁人在知道权益被侵害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律师正是因为敏锐地发现市规划管理局企图鱼目混珠,将当事人的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及时起诉,才阻止了当事人的房屋被强拆,为当事人挽回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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