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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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能否获得补偿?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法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复议或诉讼、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依法拆除。
넶183 2021-08-17
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对村委会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村委会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委会改正侵权的决定。当村民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获得救济时,村民一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使监督权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即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不履行监督义务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但是,对于当事人就信访事项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部门不予答复的,不属于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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