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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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能否获得补偿?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法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复议或诉讼、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依法拆除。
넶183 2021-08-17
为达搬迁目的建围墙堵路该如何维权?
为达搬迁目的建围墙堵路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唐某系江苏泰州某村村民,其合法使用位于九龙镇某村的房屋用以经营自家的酒业商行,并于1999年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7年,街道办发布《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唐某经营使用的房屋在搬迁范围内,双方为此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在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街道办在唐某的房屋四周建立了高高的围墙,将唐某的房屋围堵在其中,使得唐某不仅无法正常通行,更严重影响了唐某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无奈之下,唐某找到北京新翰律所荣海波律师,新翰律师为其依法维权,解决纠纷。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街道办建设围墙围挡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街道办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一审判决被维持。
【推荐理由:以毁路围堵的方式来达到搬迁目的,实施行为主体要担责 】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何确定实施主体。
首先,唐某的房屋在此次搬迁范围内,街道办在唐某房屋周围所设围墙围截拦挡的范围与房屋搬迁所确定的范围相吻合。不仅如此,该围墙墙体建设所涉材料、样式、大小与街道办为确定搬迁范围所建设的围墙一模一样。在如此多相同之处的情况下,街道办仅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显然不能得到支持。
其次,该围墙的建造不仅仅是影响了唐某的正常生活迫使其搬离房屋,更主要的是隔离搬迁区域,固定搬迁范围。因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了建造围墙的行为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且该围墙的建设最终受益主体是街道办,故可以推定城西街道办是建造围墙的主体。
最后,本案系行政事实行为,在该行为作出时行为主体即已确定,但对于因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当事人不知情而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实施主体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及最高院相关判例我们可知,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了证明其与案涉房屋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后,在当事人难以举证且该违法行政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该行政行为的产生背景及目的性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违法建设围墙行为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作为搬迁补偿工作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实施行政行为的是其他行政机关,否则在行政机关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此外,实践中,为了达到征收拆迁或是搬迁目的,一些行政机关经常采用断水断电、挖断道路、人员骚扰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更为甚者会采取偷拆、强拆等手段强行毁损被征收人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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