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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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能否获得补偿?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法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复议或诉讼、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依法拆除。
넶183 2021-08-17
房屋遭强拆多年,坚持维权获胜诉
房屋遭强拆多年,坚持维权获胜诉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珠海市宋某兄弟,1988年经规划报批所建房屋,在2001底年因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拆迁,次年2月即被强制拆除,自此兄弟二人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在经历多年维权未果后,兄弟二人找到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王春刚、王喜龙律师,帮助其依法维权。
新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案件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展开了多项维权程序。本案涉案房屋于1988年报批建造,因规划和地质原因导致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报批面积。对此相关行政机关对宋某兄弟二人处以罚款并已实际收缴费用,且再未对涉案房屋做出其他任何改正或拆除意见。在已实际居住十多年后,因征收需要,当地政府不顾法律规定及房屋实际情况,将宋氏兄弟用于生产电子设备经营办公居住为一体的房屋强制拆除。该房屋超出报建部分的面积被打上“违建”的名义,不予补偿。拆迁行政裁决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后,珠海市有关政府部门拖延重新作出核定和裁决,但当事人和律师一直没有放弃,直到2016年,在新翰律师的努力下,涉案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不合理的补偿认定复函,再次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补偿过低为由依法撤销,并责令涉案行政机关就补偿问题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涉案行政机关在法院依法裁判后,无视高院及中院相关判决,于2018年仍然做出与高院判决内容及精神背道而驰的房屋拆迁补偿核定函,将涉案建筑中房屋架空部分认定为违建,并故意压低补偿。
经依法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律师的代理意见被采纳,珠海中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不合理的补偿核定函,案件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
【案件结果】
一、撤销《关于对XX村11号、12号房屋拆迁补偿核定的函》(珠香珠住更函{2018}45x号)中关于宋某等人已经受偿480平方米,仅余65平方米应补未补面积和违法建筑面积中关于架空层部分的补偿核定内容
二、责令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就原告宋某等人提出的某村11号、12号房屋的相关拆迁补偿问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推荐理由:违建认定不能任性而为,房屋不应被拆开区分并随意认定为违建。】
本案涉案房屋中有关房屋架空层,属于必不可少的基础建筑物。对涉案房屋架空层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应当考虑建造时的规划需求、地理地形条件,重点考虑当时的立法状况、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已经做出的处罚、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执法失当、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综合考虑架空层被拆迁时已经由当事人合理使用长达十余年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来加以认定。而不是草草了事、不详细考察实际情况,将当时人房屋随意加以认定。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影响,实践中,特别是农村地区,房屋多出现未批建房的情况,甚至许多房屋是世代居住。拆违是行政机关依法惩治浪费土地资源、影响土地整体利用规划而私建、抢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建的认定需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建造时间、建造目的、居住情况、当时的立法情况、居住利益、房屋建造时行政机关有无违法行为、无证房是否属于可以补救的情况、土地价值及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
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的行为屡见不鲜,在律师办案过程中亦常常遇此情况。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房屋不仅是生活发展的场所,更是人们情感的寄托。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土地,依法补偿尤为重要。为了征收而将房屋随意认定为违建,从而逃避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补偿安置职责,以少补或不补的心态满足其不正当的利益需求,不仅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置行政机关的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行为的形象而不顾,从而引发一系列不利影响。
“拆违”从不是征收的替代品,征收也不是“强占”的代名词。作为法律从业工作者,我们希望所有的征收拆迁工作都依法进行,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新翰征地拆迁律师团——主要针对各地征地拆迁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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