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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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能否获得补偿?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法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复议或诉讼、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依法拆除。
넶183 2021-08-17
同一地块“两家”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怎能随意分配?
同一地块“两家”所有权
到底归谁所有怎能随意分配?
【案情简介】
A村委会与B村委会是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下辖村落,两村之间毗邻而居,案涉林地上早期不仅有A村委会村民在开垦耕种,同时也有B村委会村民在耕种。但因民族和习俗不同,双方对于此地块中地名叫法不同,后该土地因退耕还林等因无人耕种。因公共利益需要,该地块在2015年左右被依法征收,而A村委会却未能得到任何补偿,全部认定为B村所有。为此,A村委会找到了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李春兰、谢媛律师帮助其依法维权。
在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下,我们得知涉案地块在2005年经县政府批复林业局向B村颁发了《林权证》,将属于A村委会的林地,全部确权给B村。而在当地林业局查到记录表明,在林权证发放之前,双方都曾就该地块在林业局进行登记,只不过登记名称不同。后在B村未能提供权属证明等申请林权证所需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在县政府的批准下,争议地块在实体及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被全部确权给B村。该颁证行为严重侵害A村委会及其村民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因县政府做出撤销被诉林权证决定,A村委会依法撤诉
【推荐理由:土地确权应当依法进行,切实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的证明。作为行政许可行为之一的初始登记行为,因涉及土地归属问题,行政机关在做出该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权利。在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充分的前提下,同时要保障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最基本保障,也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严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否则既丧失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严肃性、权威性,更难以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林权权利人在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件等材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故,本案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严重违法且毫无依据可言。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前应当仔细审查、严格把控。对于权属争议大、申请主体不适格、材料不齐全等情况做好第一道防控,切勿因谋私而违法行政,从而引发一系列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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