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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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能否获得补偿?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法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复议或诉讼、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依法拆除。
넶183 2021-08-17
国有农场,不是想收就能收!
国有农场,不是想收就能收!
2015以来,永州市某管理区管委会以城镇规划建设的名义大量收回已经发包给个人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朱某某得知自己承包的土地也要被收回,并没有过多的担心。本来嘛,国家搞建设是利国利民的事儿,自己拿到补偿款也可以做点小生意,不用那么辛苦。但是见到补偿方案后,朱某某甚至没办法相信自己的眼睛。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收回,作为承包人的朱某某只能获得区区1000元的青苗补偿。
之后,让朱某某难以接受的事一件件发生。永州市某区中心厂区提质扩容建设指挥部、中心城区道路提质改造项目指挥部、镇人民政府等多个部门对朱某某等村民轮番轰炸,采取各种逼迫手段,强行将其农作物推倒,平整土地后,引入大量施工人员,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将商业楼房建好。
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生活来源,万般无奈的朱某某只能不断地找相关部门协商,然而得到的只是敷衍了事的答复,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后经多方打听,朱某某找到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我所安排两位律师接受朱某某的委托为12户失地农民维权。在当地了解情况,调取证据后,雷厉风行的律师马上指导村民以永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必须让“爹”管管“儿子”!
2016年5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10]13号)关于“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建设确需占用,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永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收回农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其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
同时,根据市政府会议决议此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某区管委会,实施主体是收回国有土地经营权工作指挥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收回主体却同时出现永州市某区中心厂区提质扩容建设指挥部、某区中心城区道路提质改造项目指挥部、镇人民政府等,主体混乱。上述主体发布通知、强推土地等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也未经法律授权,不具有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资格。永州市某管理区委员会批准同意上述主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确认永州市某管理区管委会实施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违法。
征地也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好,通常都伴随着强占、强拆行为。此时,切莫慌乱!像无头苍蝇一般乱撞是无法维护权益的,反而可能错过维权的时机。为了获得这场无硝烟战争的最终胜利,我们必须及时保存证据、收集法律文件,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维权方案。当然,法律艰深晦涩、失之毫厘就会谬以千里。例如本案为何以永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而不以管理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普通民众就很难理解。只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才能帮助老百姓解决难题。不要听信相关部门的恐吓,自己的合法利益一定要坚定不移的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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