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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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能否获得补偿?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法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复议或诉讼、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依法拆除。
넶183 2021-08-17
违建的认定应全面审查,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违建的认定应全面审查,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案情简介】
某商场坐落于北京市某区,2011年开始建设,完工于2013年并投入使用,为经营管理商场该建设单位成立某独资有限公司。2019年该区街道办向原告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商场清除商场内物品并自行拆除建筑设施。该商场随即委托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荣海波律师,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行为却被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随即在律师的指导下该商场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该街道办所做《限期拆除通知》以及区政府所做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由于该案涉及主体较多,承办律师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在整理了相关证据后,根据案件需要,先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在得到维持的结果后,将原行政行为以及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的认定上存在错误,街道办做出限期拆除通知的依据更无任何证据加以支持,最终被法院依法撤销。
【推荐理由:违法建筑的认定及行政处罚的作出必须有法可依,行政复议应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近年来,因拆除违法建筑所以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拆违是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的有效惩治措施,但绝不能成为强拆、乱拆的借口。无论是在违建的认定上,还是违建的拆除程序上必须有法可依,且要全面、系统的加以考量,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认定。
此外,行政复议时行政相对人维权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行政机关内部审查、自我监督管理的关键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应草草作出,应付了事。依法监督、依法审查,既是依法行政的精神所在,又能高效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减少拉长战线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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